2004年11月10日 国税函[2004]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 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 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 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 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 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 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 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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