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0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0日 国税函[2004]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

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

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

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

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

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

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

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

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特此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