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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0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0日 国税函[2004]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4]57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现就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在2004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

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

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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