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书刊征免增值税问
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5]435号)收悉。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
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征免增值税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通[199
4]8号)中规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
照顾。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该批复通知仅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给予免征,不包括国内
销售环节增值税。因此,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
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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