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 国税函[2004]117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地迁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 [2004]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牡丹江信上本微粉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牡丹江市成立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2001年度获利,并于当年开始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经营需要,现企业拟将厂址迁往大连(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泉路 12号)。迁址后,该企业法人、合资双方股权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期限均保持不 变,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延续进行。鉴此,该企业迁入大连后,可以连续享受剩余的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作为新办企业,重新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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