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国税函[2004]115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交纳所得税的请示》 (大林集财[2004]12号)。经研究,现将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的23家企业(名单附后),从2004年起,由集团公司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 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 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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