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国税函[2004]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 (中国卫通财字[2004]172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 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8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 2004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按33%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 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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