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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星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18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18日 国税函[2004]11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关于请予批准华星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纳税的函》

(华星函财[2004]3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华星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的8家企业(名单附后),从2004年起,由集团公司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

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

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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