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7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7日 国税发[2004]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

产权专项行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

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

动对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和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

要意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

项工作,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责任

感。

  二、精心安排,切实落实好专项行动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搞好工作部署,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国务院文件列举的重点内容

和重点环节所涉及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排查,清查漏征漏管户,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

收流失;特别要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三、搞好配合,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

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从大局出发,积

极主动配合工商、质检、海关、商务、新闻出版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各项具体行动,

增强专项行动的打击合力。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