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4]10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龙岩市15户外商投资电力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是设在福建龙岩市永定县的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范围均为火力或水力发电,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 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 司等15户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名单如下: 1、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 2、永定百电电业有限公司 3、永定汇丰田电业有限公司 4、永定建朋电力有限公司 5、永定双坑水电有限公司 6、永定泰溪水电有限公司 7、永定建辉电力有限公司 8、永定瑶前水电有限公司 9、永定狮象潭水电有限公司 10、永定明发水电有限公司 11、永定洋多培育水电有限公司 12、永定城龙电业有限公司 13、永定三礤水电有限公司 14、永定荣利水电有限公司 15、永定盛光水电有限公司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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