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推销商品,如何区
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问题,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自营商品贸易,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将其拥有的商
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
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外
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商品制造厂家属于买卖关系。
二、代理商品贸易,是指卖方将一种商品委托国外商人代销的经营方式、代
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指定或经双方
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
对一些外国贸易公司事先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然后再与外国
制造厂家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不由外国贸易公司自行确定,外国贸
易公司从中收取佣金价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为其从事联
络洽谈等业务活动,在视同代理商品贸易处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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