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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03-01     浏览次数:

1986年3月1日 (86)财税营字第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

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部分地区询问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为了支持人防工作的改革,促进平战结合,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没,对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

部人防委字[1985]9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收取的

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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