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省税务局,北京、
天津、上海、重庆市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86)银函字第12号关于申请对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
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函,经研究,考虑到这批金饰加工品有部分是不出售的,仍作为
黄金储备处理,总局曾答复江苏省税务局作特案规定,除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外,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请你们也依照办理。
一、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依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加工后交
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案批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企业向银行购买黄金指标,自行生产加工金饰品投放市场的,除征收产品
税外,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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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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