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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02-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

同,建议对其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期限适当延长。经研究,为了照顾实际情况,

简化征收手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期限,可以

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

  本通知自19861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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