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83)432号函悉。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是
对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加强国际竞争,对本国出口给以利息补贴,提
供较低的利率贷款。其其中,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
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也称为设备贷款,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
银行提供的信贷。因此,卖方信贷利率与买方信贷利率应是一致的,都是属于对
方国家的出口信贷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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