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14日 (82)财字第143号
最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反映,同外商签订购进设备引进专有技术合同,
由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设计和提供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
应否计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要给予明确。现根据财政部1982
年
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
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
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
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
的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并入专有
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三、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
和制造、维修提借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入专
有技术使用费收处征收所得税。
四、过去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一些技术引进合同的税收问题已经作出
解释处理的,如与以上解释不一致,可以不再变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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