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15日 (82)财税外字第066号
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前接你省福州市税务局来函反映,福州市百货公司,东街口百货商店、亨得
利商店、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分别与香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国际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日本××电机贸易公司签订协议,设立精工
手表、雷达手表、西铁城星辰表、东主表、康艺收录机、三洋电视机等维修服务
站。经营范围是为上述产品保修,在保修期内免费保修,超过保修期的,按我国
内地标准收费,收入归我方(有的未定)。双方的责任是:我方提供场地、橱窗、
柜台和人工;对方负责门面装修,提供仪器设置、维修用零件、陈列品并按月向
我方支付场地租金、人员工资和手续费。零配件原则上不出售,如有出售,其收
入归对方。
对以上情况应当如何进行登记征税问题,总局考虑,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
地设立的维修服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设备、零配件
以外,还定期向我方支付场地租金、人员工资以及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
不分劈修理服务的收入额,对这类情况的维修服务站,可以不按合作经营企业对
待,仍按国内企业其收入并入有关公司征税。如有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工商
统一税。现将以上情况转告你局,请研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告总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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