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税务局: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03号《关于
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
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
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
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
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
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
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
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
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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