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
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
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
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
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
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
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
税率产品、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
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请照此执行。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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