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
贸总公司,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政策得
到了贯彻实施,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外贸事业的发展。但是,近来少数不法分子采取
各种非法手段通过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调查,在已发现的骗税案件
中,除个别出口企业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退税外,不少出口企业是因急功近利,违反
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
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以下简称“四自三不见”)
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的,从而为
不法分子骗取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保护国家及企业的经济利益,经我部、局研究决定:
(一)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不得在“四
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收购、出口产品。
(二)税务机关和经贸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
成交的“四自三不见”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停止退税直至取消出口经
营权,并对有关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经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
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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