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一年四月,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企业收购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不予退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
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产品,按规定须征收工商统一税,出口不退税,加大了出口产品
的成本,影响这部分产品的出口。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
定:从
务上作销售的一律按现行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国税发[1991]07
5号文件相应的规定停止执行。
(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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