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中燕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伤”
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
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
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京中燕有
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
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
利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中燕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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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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