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
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制度,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
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附后),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按完税证管理。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抬头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
规格和内容与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监制章相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
别标志、票证字轨号码的印制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实缴税额”的金额位数
由各地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代扣代收税款内容和凭证栏目要求如实一次复写。计
税栏中的“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
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后,第一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记
帐凭证;第二联退纳税人作完税依据;第三联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销。
各地税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安排印制、下发,1994年7月1日
起启用。原来用于代扣代收税款的各种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回收。启
用统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前,需要采取过渡办法的,由各地税务部门自定。
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