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
仍然保持福利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对于发展福利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关
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新税制实行几个月来,福利生产总体发展形势较好,残疾职工情绪基本稳定。但
是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钻分税制的空子,将非
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目的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
使中央税大量流入地方。
二、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了几个挂名的残疾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发一些生
活费,便打着集体福利企业的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落
入个人腰包。
三、一些地方财政、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规定,擅自
将此款项挪作行政经费等,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冒牌福利企业屡查不绝。这些企业或不安置、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
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挂
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
五、有些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不明确,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或不
给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在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环境改造、福利待遇等方
面也没有体现福利企业的特点。
六、部分地区福利生产管理关系不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增加了福利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福利生产的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今年各地要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清理,坚决
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持措施
真正落到实处。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
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时间、步骤
全国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自1994年7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
共分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由福利企业按照检查清理标准自
查合格后,向当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审核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税务局组
成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审核后,向上一级民政局、税务局
提出审定验收申请;
(三)审定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由各地(市)
民政局、税务局共
同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检查清理工作进行审定验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税务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四)汇总抽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收到辖区内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验
收报告后,要将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
表》(见附表一),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要在
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分别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
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
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
利等;
(九)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检查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见附表二),对照标准
认真进行自查,并接受当地民政、税务部门的检查。
凡未按时提出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不得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
的任何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检查清理中,对假冒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清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税务
部门清缴历年全部减免税款,上缴国库;
(三)在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假集体福利企业的清理,同时正确划分产
权归属,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四)对那些不完全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必须令其限期整改。如
整改后仍不合格,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按假冒福利企业处理;
(五)此次检查清理工作要与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并通过检查清理使福利
企业的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仍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办理。今
后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
增值税;
(六)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
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干扰分税制的实行。
(七)各地民政、税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选派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行
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问题
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
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等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
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凡未通过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
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减免税收。
上述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检查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
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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