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
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
并各种税费。一九九四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
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
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
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
间为
二、对于
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
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
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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