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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5-2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

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

并各种税费。一九九四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

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

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

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

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

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对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

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

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

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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