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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4-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

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

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

    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

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末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

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

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

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

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

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

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

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准扣除外,

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

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

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

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

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

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

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

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

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生产力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

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

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

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税务机关审核后,

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计的,不得

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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