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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

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

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

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

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

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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