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打击伪
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查处的刑事案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