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样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河北省税务局与保定地区检察院密切配合,查处河北省蠡县骗取出口退税

案件取得一定突破。现将他们《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

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参考。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

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骗税分子并没有因此

而有所收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少数税务干部对骗税给国家

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认识还不高,极少数人直接参与了骗税活动。特别是今年新税制实

施以来,已发现一些骗税分子利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骗税活动,这必须引起我

们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警觉。最近,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监察部相继在京召开了电

话会议,就当前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加大力度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工作进行了部署。联系到税务部门的实际,参与骗税是一种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的犯

罪行为,是我们查处的重点,希望各地结合当前反腐败和贯彻两个电话会议精神,近

期内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狠狠打击骗取出口的犯罪行为。

 

附: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1994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骗税的案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及

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总局卢仁法副局长先后两次听取汇报,并作了明确指示;

税务监察司领导同志两次到保定督导查处工作;河北省委副书记李炳良在今年1月

召开的老干部座谈会上,把蠡县骗税案作为大案要案作了通报,对案件的查处做了批

示;对省税务局积极认真地查处少数税务干部在此案中的问题予以肯定;省纪委副书

记高荣、常委周兵海等领导同志也专题听取税务、检察部门的汇报,协调、指挥查案

工作。目前检察部门正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审理,现就目前涉及税务干部的主要问题

报告如下:

    一、骗税案的基本情况

    案犯孙京利,男,25岁,河北蠢县留史镇南楼村人。1991年6月至

1992年5月,孙伙同广东省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梁庆潮(在逃)、业务

员陈永康(在逃),广东省东芜市嘉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卢献奇(外逃),在无厂房、

无设备、无工人、无产品的情况下,以京达、振兴、易仕三个皮毛厂的名义,假借

广东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加工裘皮服装,向蠡县留史镇税务所提供部分假委托加

工合同,销售合同和增值税申请表,取得销售发票、完税证和征税证明等原始纳税资

料,进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于1993年5月5日正式立

案,8月13日将案犯孙京利逮捕归案。同年9月4日,对梁庆潮、陈永康、卢献奇

等立案侦察。

    经查证,孙京利通过蠡县留史镇税务所专管员高双亮等人从1991年6月至

1992年5月,共开具发票361张,销售裘皮服装52280件,销售金额

322,902,521元,完税证98份,征税证明72份,缴纳税款

1,068,842.71元,涉及14个省、市、自治区和单列市的30户外贸企

业。现已查明,除辽宁的大连市、山东、新疆的外贸企业未成交和未退税外,广东、

吉林、甘肃、福建、内蒙、广州、重庆、哈尔滨、深圳等九个省、市、自治区的

17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36,069,429.95元,其中已追回退税

4,634,093.56元;湖南、海南2个省的6家企业,销售额

18,824,346元的退税情况尚未来函。

    二、查处工作情况

    省局领导对查处此案十分重视,收到群众举报后,即派出口退税处处长王永芳同

志赴蠡县调查,发现孙京利所称的企业属“四无”企业,当即决定停办出口退税,责

成保定地区税务局李俊明、刘法样二同志到蠡县查证发货票、完税证和来往货款情况,

并于1992年7月17日函告有关省市暂不退税。1992年12月,省局接国

税函发(1992)1820号“关于进一步调查处理河北蠡县京达皮毛厂易仕皮毛

厂销售裘皮服装有关问题的函”后,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研

究侦破方案。按照局长办公会意见,王家瑞副局长先后三次到保定和蠡县了解情况,

并与蠡县税务局股所长以上干部分别谈话;刘兴隆副局长结合其他工作,同办案人员

一起研究查办方案。特别去年9月以后,为落实卢仁法副局长指示精神,郑庆和局长

多次听取汇报,安排部署调查工作,亲自同省检察院会商案情;9月23日,我们将

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国家总局帮助解决的问题,专题向总局作了书面报告;保定地区税

务局在人力、财力、交通工具等方面全力予以保障。

    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顺

利进行。1993年4月22日,保定地区局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6月28日将涉

嫌此案的税务人员集中到地区局举办出口退税政策学习班。后经省局同意,于

1993年8月6日和9月2日,对蠡县税务局副局长高双明,办公室主任祁会民,

留史税务所所长刘志民,专管员高双亮等责任人停职检查和行政立案调查。日前,已

查清蠡县税务局个别人员为孙京利承办纳税手续的有关问题及其应负的责任。经查证,

孙京利骗税案从时间、过程上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91年6月至8月17日为第一阶段,这段期间孙只要销售发票、完税证,

不要征税证明。经留史税务所开具发票18张,完税证8份,填开销售金额

17,162,046元,造成出口退税1924.531.2元,主要责任人刘志

民、高双亮。第一笔手续是1991年6月孙京利找所长刘志民,刘让专管员高双亮

办的。

    1991年8月18日至10月28日为第二阶段。经高双亮开具销售发票

85张,完税证22份,征税证明5份,并直接到县局办公室经祁会民在征税证明上

签字加盖县局公章,填开销售金额63,347,550元,造成出口退税

7,474,129.24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

    1991年10月29日至1992年1月1日为第三阶段。经高双亮开具发票

132张,完税证38份,征税证明29份,填开销售金额80,686,905元,

造成出口退税8.631.846.32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这段的

退税款是经税政股审查后再交由办公室盖章办理的。

    1992年1月2日至5月14日为第四阶段。1992年1月2日下午,局长

赵常福主持局长办公(扩大)会,议题中有研究开具征税证明的内容,议定:“今后

办理征税证明手续,由各所交税政股审查无误后,到办公室盖章”,“1991年度

已开征税证明的,给对方税务局发信说明,仅说明最后一道征税额”。此段开具发票

126张,完税证30份,征税证明28份,填开销售金额16170602元,造

成出口退税18038923.06元。其中副局长高双明未经税政股审核,直接找

祁会民为孙京利在10份征税证明上盖章。证明销售金额71818920元,造成

出口退税7.863.004.80元。主要责任人赵常福、高双明。

    三、处理意见

    1994年3月24日,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以玩忽职守罪将主要责任人高双明、

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逮捕,4月16日法纪调查结束,正准备向省检察院汇报和

由基层检察院起诉。这起骗税案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M刚臣大。目前,就整个案件而言,尚未查结。因此,我们的意见是:

    1、责成保定地区税务局充实办案力量,保证办案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部门把案

件查结。

    2、对已被捕的高双明、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的行政处理,与检察院、法院

同步进行,待有了审判结果,再依据违纪违法事实做出政纪处理。

    3、令县局副局长刘树芳停职检查;鉴于赵常福已于1992年7月调任高碑店

市委组织部部长,故将其有关材料转呈中共河北省纪委阅处。并建议检察机关本着同

案同结的精神,对刘树芳、赵常福予以审查。

    4、湖南、海南两省6家企业退税底数不清,广东、甘肃、内蒙古、福建、深圳

五个省市追回退税情况不清,恳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帮助我们督促上述单位尽快

查清具体情况,函告我局。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凯景钢铁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