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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8-0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

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

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

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

8月1日以前白银收售价格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没有实行统一的配套价格,价

格档次较多,尤其是少数民族用银项目价格倒挂,因此,应依据白银使用项目的

实际价格计算销售单位和税额,补开增值税专用税票。例如:

  (1)调价前少数民族项目

  单价=680÷(1+17%)=581.20(元/公斤)

  税额=581.20×17%=98.80(/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9.80元。

  (2)调价前工业用银

  单价=890÷(1+17%)=760.68(/公斤)

     税额=760.68×17%=129.32(/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129.32元。

  (3)调价后用银

  单价=1480÷(+17%)=1264.96(/公斤)

     税额=1264.96×17%=215.04(/公斤)

  即:调价以后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

215.04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白银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白银计价单上填

写的白银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

际市场白银价格加1%手续费,按结算日当天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

算增值税税额。

  例:白银价格5.6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6,则:

  单价=(5.60+5.60×1%)×8.60÷(1+17%)=41.57(/盎司)

                 (41.57÷31.103481)×1000=1.33651×1000=1336.51(/公斤)

     税额=1336.51×17%=227.21(/公斤)

    银行代外贸部门进口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27.21

元(1盎司31.103481)。

  五、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要补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从国际市场代外贸部门补进白银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4个月美元与人

民币 8.7 的平均汇价计算,以后月份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指标时注明的汇价

计算。

  六、有关配售白银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

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退税办法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有关规定的

精神,由财政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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