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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7-30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

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

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路首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家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

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

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

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于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兴办的多种

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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