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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9-05     浏览次数: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

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种畜()和鱼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畜()和鱼种()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

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

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种畜()和鱼种()

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审批表加盖的种畜()

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8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进口种子()、种畜()和鱼种()免税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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