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9-1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

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

装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

[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

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

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