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
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
装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
[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
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
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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