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和《议定书》,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我
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66号文件发你局)。根据该协
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印双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换关于完成该
协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序照会。因此,该协定及议定书将于1994年11月19
日起正式生效,请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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