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统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
具体执行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
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
策累加执行。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
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
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
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方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
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
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
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
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三、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
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
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五、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
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
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
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
(二)应是
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已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
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