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
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
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
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
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
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
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全部销售额 外购货物 应免抵退税额 自产品
类别 外购货物类别
销售总额(人民币) 出口总额
(美元) 出口比重 出口额
(美元) 比重 总额 自产产品 外购产品
1 2 3 4 5=(4﹡汇率)/3 6 7=6/4 8=9+10 9 10 11 12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第11栏、第12栏按海关税则号前6位填写,涉及多类应按税则号顺序填列。
二、各地应注意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之间﹑外购货物之间类别跨度差异。
三、首次上报第3栏至第10栏数据为企业2007年1月至6月的相关数据,以后上报为2007全年数据。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