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
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
0.
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
(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 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
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
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