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
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
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
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
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公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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