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
请各地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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