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1-16     浏览次数: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

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

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

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

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11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

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