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1-12     浏览次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

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

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