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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2-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

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作出易于操作的明确的具体

规定,并严格执行。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的这一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现规

定如下:

  一、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

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凡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

节扣发年度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

  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关心和重视税务人员生活,要办好小食堂,努力解决

好干部职工的就餐问题。税务人员到纳税户执行公务,一般不准在纳税户就餐;偏远

地区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可按规定吃工作餐。

  三、对于一些单位在大的庆典活动时,并非单独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宴请,经领导

批准可以派人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四、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上述规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

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是关系到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大问题。要认真负起责任,采

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犯者,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并通过各种

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今年上半年各地要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全

面检查,对贯彻不力,问题仍然不断发生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争取今年

在禁止接受纳税户宴请问题上有一个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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