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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2-10     浏览次数: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

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54)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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