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
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
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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