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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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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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 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 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 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 《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 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 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 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 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 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 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 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 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 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 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 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 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
失效日期:200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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