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 国税函[2004]103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 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