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
将调整意见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交。
二、对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收入总额继续按
10%的征集率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做好征收工
作,并在收缴养路费同时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1995年继续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
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两金”,其征集率、征收办法和缴库方式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国
发〔198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
清欠工作仍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为了便于“两金”征管,对以往文件规定的有关计征办法重申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
补预算内事业支出不足的定额后的余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终预
算包干结余(指预算内安排的经费部分)免征“两金”。
3.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
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4.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拔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
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5.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属捐赠性质的除外)、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
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按当年收入的全额计征。
6.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免征“两金”。
五、减免规定
“两金”减免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政策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越权减
免。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确需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由缴纳单
位或缴纳人向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方单位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属中央单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
处审核,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同时将批准减免的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金”征收的管理工作。财政综合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单位事业收入抵补预算内支出不足的数额,保证“两金”
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缴纳单位或缴纳人违反“两金”征收管理规定,假借
各种名义偷交、少交、抗交或者截留挪用“两金”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
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