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
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
矿、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
烧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量大于或等于
含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三、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并核算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和应税有价
元素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不能准确划分并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对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免征增值税;无法
准确划分并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四、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
具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为了简化手续,对于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计征入库的白银生产环节增值
税税款,从企业1995年1月份以后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应抵减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抵减 文到前已计征 文到前企业相应的含银产品中白银的销售额
的增值=入库的含银产×━━━━━━━━━━━━━━━━━━━
税税款 品的增值税 文到前企业相应的含银产品的销售额
对上述公式中的“文到前企业相应的含银产品中白银的销售额”应根据企业
销售使用的计价单所注明的白银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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