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
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
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
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
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
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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