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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5-26     浏览次数: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
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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