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
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
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
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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